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印业”期间,出售伪造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印业”时,以10-20元每页的价格出售伪造的永康市**衣柜服装店、永康市**塑料加工厂、永康市**服装厂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共7份。
2、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印业”时,以10-20元每页的价格向施某甲、胡某某、桑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伪造的永康市**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4份,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伪造的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银行流水1份。施某甲等人将上述伪造材料用于担保骗取“零首付”购置金华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价值153.9万元的保时捷轿车一辆。
3、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印业”时,以100元的价格分别向**校具、**工贸、**标牌等有限公司出售伪造的浙江省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共8份。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投案。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金华市税务局查询结论、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询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周某某主某某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37*******;
2、 案卷证据贰册、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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