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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传播性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渝北区**镇**家园**期**栋**-**租赁的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与胡某某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淫嫖宿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在如实供述自己卖淫的情况下,还如实供述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胡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 HIV抗体确证检察报告单;

6. 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42

附: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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