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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传授犯罪方法、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一出租屋。2007年9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30日经减刑刑满释放。于2019年5月28日因介绍卖淫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已起诉)入行介绍卖淫,并当面教授黄某某介绍卖淫的微信操作方法。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一名嫖客的嫖娼需求信息及嫖娼酒店地址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转发给一名卖淫经纪人,由经纪人安排卖淫女到上述酒店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周某某将从卖淫经纪人处收到的300元介绍提成微信转回给黄某某,同时,周某某将黄某某拉入到多个介绍卖淫的微信群。黄某某经周某某传授操作方法后,独立实施介绍卖淫活动。

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2019年5月26日3时33分,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陆续接到了两名嫖客的嫖娼需求,二名嫖客分别在广州市增城区**酒店216房和广州市黄埔区**酒店3035房,周某某将嫖娼需求信息转发给在东莞市中堂镇的的卖淫经纪人,经纪人安排了在东莞市中堂镇绰号为“小沫沫”和“小梅”的两名卖淫女(均另案处理)到上述酒店提供卖淫服务,事后扣除卖淫女的交通费,周某某从经纪人处微信收取650元介绍费。

3、2019年5月27日2时27分,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接到一名微信客人的嫖娼需求信息,周某某将嫖客信息及酒店定位信息转发给在东莞市中堂镇的微信昵称为“么么哒”的卖淫经纪人,该卖淫经纪人安排一名卖淫女从东莞市中堂镇出发前住上述酒店提供卖淫服务,事后,扣除卖淫女的交通费,周某某微信收取430元介绍费。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6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招嫖卡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手机微信聊天及微信转帐记录等视听资料,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传授犯罪方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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