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30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02日下午,周某某驾驶川A*****号“杰德”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鹭园小区车库出发往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方向行驶,13时14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与仁义路交叉路口在其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信号时驶入路口,遇廖某某从右至左步行通过该路口,周某某驾车碰撞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左转弯驶入成都市昭觉寺南路往成都市草市街方向逃逸。13时23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草市街与文武路交叉路口,由左转弯车道行驶至该路口遇红灯信号停车,当赵某某从其车行方向左至右在人行横道绿灯信号步行通过该路口走至周某某所驾车前方时,周某某突然起步冲红灯信号驶入路口,碰撞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周某某驾车逃逸直行驶出该路口时,又碰撞从其车行方向右至左沿人行横道绿灯信号通过路口的行人成某某,造成成某某受伤,周某某继续驾车由成都市草市街方向沿成都市锣锅巷往玉带桥路方向逃逸。13时24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锣锅巷与东打铜街交叉路口遇红灯信号停车,当行人李某某从其车行方向左至右在人行横道绿灯信号步行至周某某所驾车前处,周某某驾车突然起步碰撞李某某并冲红灯信号逃逸,造成李某某受伤。13时43分许,周某某驾车从成都市三环路方向沿创业路往二环路方向行驶至成都市创业路与神仙树西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从成都市二环路方向往三环路方向直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周某某继续驾车逃逸。14时15分,周某某及其所驾车被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在二环路红牌楼路口挡获。
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成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微伤。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未发现川A*****车辆事故前存在的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未能计算出川A*****车辆在昭觉寺南路与仁义路交叉路口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未能计算出川A*****车辆在草街市与文武路交叉路口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未能计算出川A*****车辆在锣锅巷与东打铜街交叉路口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未能计算出川A*****车辆在创业路与神仙树西路路口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
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7年8月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冲撞不特定多数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对当天违法的行为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光盘五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五份,电
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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