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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大学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期间经批准,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男友赵某某醉酒后,在其位于本市青羊区**街**号**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发生争吵,周某某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年11月15日,周某某在上述位于**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家中被民警挡获。当日19时经公安机关批准其自行回家后,于当日2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72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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