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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52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铜陵市郊区老洲镇乘坐36路公交车至铜陵市郊区周潭镇周潭大桥。当车辆正常行驶经过周潭大桥站牌后,被告人周某某因错过周潭大桥站台未能下车与驾驶员佘某某发生争执,并强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佘剑紧急刹车未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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