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客车驾驶员,住灌南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私家车非法营运载客(以下简称“黑车”)影响专线客运经营者收益,负责管理“灌南-南京客运专线”日常事务的被告人周某某与负责管理“响水-南京客运专线”的吴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安排他人乘坐“黑车”以“钓鱼”方式抓获“黑车”及车主交由运政管理部门查处。
2019年11月13日,吴某某安排两名钓鱼乘客通过网络联系约乘次日早晨由孙某某驾驶的“黑车”去南京,吴某某将此信息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又邀请朋友李某某、汪某某帮忙(均另案处理)。次日6时许,周某某等人在位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96号的中国石化东郊加油站附近发现孙某某的苏A2****江淮牌黑色商务车已带客,遂与李某某等人驾车尾随。孙某某驾车在北环路左转进入新港大道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G7****白色大众polo轿车采用尾随、弯道别车、超速追逐、违规强行变道等方式欲将孙某某车截停。李某某乘坐苏G5****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汪某某驾驶苏B1****黑色奥迪A4轿车、吴某某驾驶苏A1****黑色尼桑轿车在后紧随。周某某在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公司南门西侧路段强行变道拦截孙某某车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碰撞时,孙某某车内共有四人,新港大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均有多辆机动车、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经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A2****损失价格为22460元,苏G7****的损失价格为10896元。经鉴定,事发时周某某驾驶的苏G7****平均速度为110km/h-114km/h。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风险,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一级公路上以挤逼、强行变道方式拦截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并发生碰撞,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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