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小区**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等人向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李某甲至沭阳县银泰商务酒店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2.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李某乙、李某甲至沭阳县锦江尚品酒店分别以1100元、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900元。
3.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李某乙至沭阳县阅读宾馆以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
4.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李某乙至沭阳县维也纳酒店内以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
5.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李某乙至沭阳县希尔顿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乔某某至沭阳县希尔顿酒店以14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99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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