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头、老鬼、老关,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8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印在色情卡片上并在攸县辖区范围内的酒店、宾馆房间发放,嫖客通过拨打色情卡片上的电话寻找卖淫女进行嫖娼,周某某按照嫖客的要求,联系、安排卖淫女到嫖客所在的房间上门提供性服务,事后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收取一定的提成作为介绍费。
2020年8月5日0时许,周某某接到嫖娼人员电话,要求安排卖淫女到攸县伊美大酒店318房间上门提供性服务。后周某某联系卖淫女柯某某(另案处理)“接单”,事后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某100元的提成;
2020年8月5日3时许,周某某接到嫖娼人员电话,要求安排卖淫女到攸县四季阳光酒店503房间上门提供性服务。后周某某联系卖淫女柯某某“接单”,事后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某100元的提成;
2020年8月7日21时许,周某某接到嫖娼人员陈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的电话,要求安排卖淫女到攸县从前慢轻奢酒店603房间上门提供性服务。后周某某联系柯某某“接单”,柯某某又安排卖淫女何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到攸县从前慢轻奢酒店603房间为陈某某提供性服务。何某某、陈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攸县**街道**路**号**楼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现场从周某某处扣押色情卡片53张。
另查明,2020年5月11日21时许,周某某接到嫖娼人员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的电话,要求安排一个卖淫女到攸县完美酒店8258房间上门提供性服务,双方商谈好价格为130元。后周某某安排并将卖淫女易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送到完美酒店。易某某、蒋某某在完美酒店8258房间发生完性交易后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楼下等待的周某某也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5月12日,周某某因介绍卖淫被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蒋某某、易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介绍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_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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