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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H30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周某某),由广南县**镇驶往广南县南**方向,18时50分许,行驶至G323线K1726+200M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左前角与对向邓某某驾驶的桂L6B0**号轻型普通货车(载李某某)车头正面相撞,造成邓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轻微伤及二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李某某不负责任。

2019年7月31日周某某预付被害人邓某某丧葬费52040元,保险公司履赔保险费正在办理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车受损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酒精检测、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不解剖申请书、行驶证、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3、证人邓某某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损伤检验鉴定、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车速鉴定、机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518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4页、散卷4份。

    3.起诉书1份、量刑建议1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4.证据目录1份、证据目录起诉书光盘1张 。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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