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3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冀B*****号轿车沿昌黎县汇文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桑园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蓄力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监控照片等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证人郑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有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有刑事判决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某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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