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F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镇**村**组顾某某宅西侧交叉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载乘朱某某,女,1940年**月**日,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受伤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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