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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沙田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立案侦查,因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高州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2时3分驾驶粤K*****号小客车在高州市**圩**村路口**维修店对面倒车时操作不当,将该车倒入**维修店内,碰撞店内的莫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钟某某、卢某丁、卢某戊、卢某己,造成车辆、房屋及维修店内物品损坏,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钟某某、卢某丁、卢某戊、卢某己受伤,莫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怡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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