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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 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V****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阳县南溪镇卫星村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和停放在路外的渝A1****、渝A8****、渝D6****、鄂FD****四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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