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州市********。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邳州市官湖镇(官邢线)坊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第070号电线杆处,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电动车摔倒,致乘坐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邳州市东大医院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带至事故中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