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闽C*****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德化县汤头乡沿国道G215线往赤水镇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G215线164Km+800m处(德化县上涌镇云路新街100号前路段)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甲,造成郑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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