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S106线由白马方向往象耳方向行驶,22时09分许,当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老S106线万坡村路段时,与前方路边推行无号牌自行车的谢某某相撞,造成了谢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自行驾车离开现场,在前行约1.8公里后掉头回到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虹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818003****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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