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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原道县****辅警,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4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上洞村高速路口方向往道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道县道州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因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周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周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蒋某某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受伤,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18日11时11分许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又主动与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及被害人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的经济损失各计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赔偿凭证、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注意行车安全,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4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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