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的轻型厢式货车从衡阳市往衡南县**镇方向行驶,行驶到S316线68KM+800M衡南县**镇**厂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直行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车主和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和车主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外再补偿5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