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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衡东县**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衡东县**物流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沿本县**镇***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运送**快递公司快递物品,行驶至**镇***路**车站地段,遇被害人金某某同向在前在马路边缘扫地,因被告人周某某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电动三轮车与被害人金某某相撞,致金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所在公司法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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