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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小型轿车从监利市容城镇一环路出发,前往监利市**镇**村。同日19时36分许,周某某驾驶该车沿容城镇天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府大道东186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前部将行人潘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50分许,周某某主动到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4 mg/100ml。经法医分析,死者潘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S****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其前部右侧的受损痕迹及灰尘减层痕迹符合与行人发生接触所形成;粤S****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与行人接触点在路面的投影位置应位于西向东车道内。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购买保险,在夜间驾驶时对路面前方情况观察不周,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潘某某无过错行为。据此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S****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送达回证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马某某、裴某某、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市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123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2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无保险且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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