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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94********,汉族,大专文化,轻型自卸货车司机,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J*****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荷当线由当阳往远安方向行驶,行驶至荷当线官道河村四组路段时,将躺卧在道路上的被害人汪某甲碾压致死(殁年47岁),随后周某某拨打110报警。经鉴定,汪某甲符合全身多发性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8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0.2324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110报警受理单、民事判决书、火化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江某乙、汪某丙、夏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某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损失已获法院判决,可以对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大道

**巷**号,联系电话134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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