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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餐饮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侯口办事处快活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证驾驶豫A****S小型轿车沿本市汪场镇古堤村乡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赖黑公路与古堤村四组乡村道交叉路口地段左转弯时,与沿赖黑公路由北向南汪某甲(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豪爵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汪某甲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甲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10报警。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甲近亲属安葬费人民币32330元。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110报警受理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说明、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天公鉴(病)字[2020]588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1634号、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1250号、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毒鉴字第390号、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毒鉴字第389号、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鄂公交复字[2020]第060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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