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系十堰市茅箭区***农产品配送中心送货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中心**栋**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7时5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C****2轻型箱式货车在十堰市茅箭区**物流园二层物流区倒车时,未确保安全,与后方行人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受伤,后伤者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6岁),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2轻型箱式货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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