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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浚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9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超速驾驶晋DP****二轮摩托车沿永定21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屯子镇码头村善大线路口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向左转弯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辆车损坏,赵某某受伤。被害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周某某拨打110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车辆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雨霞

张海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个(视听资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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