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村**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浙J6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驶往温岭市太平街道锦绣天地方向。22时53分许,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畔北路香格里拉路段,因被告人周某某夜间驾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路段未降低车速确保安全行驶,与在车道内行走拍照的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1时30分许返回现场附近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温公交认字[2020]第3310812020A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周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报告联系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洪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宏斌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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