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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2010年7月28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王某某驾驶浙B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14省道甬临线从临海驶往岭口方向,18时48分许,行驶至三门县甬临线106KM+700M路段,因避让当时在此路段从对向车道左转过来往石马村方向借道通行的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浙J5****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及浙B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车辆、证件返还凭证、车辆过磅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海青

检察官助理:周丹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视频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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