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甘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宣武街体育馆南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3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的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外伤性脾破裂;3.腹腔积液;4.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5.创伤性湿肺;6.左侧锁骨骨折;7.左侧胫腓骨骨折;8.左侧耻骨骨折;9.多发皮肤挫裂伤;10.左侧颧骨弓骨折。2018年8月1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7月28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6.22mg/100ml。2018年8月9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磊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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