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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组,现租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号,2020年1月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碧桂园**小区路段时,与沿该路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耿某某发生相撞,导致耿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耿某某系头部遭受外力,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同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经石峰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驾驶车辆资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被害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吸测试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6、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有安全隐患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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