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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公园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金莎KTV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相撞,导致被害人陆某某当场死亡。经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肇事后离开现场,在民警主动联系其本人后未及时到案配合调查,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8时许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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