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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0********,壮族,大专文化,横县**医院**,住横县**镇**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A****6小型轿车搭载某某某等人沿国道209线由横县**镇往**方向行驶,被害人庞某某无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毫克/100毫升)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货车搭载被害人吴某甲相对方向行驶,至**线**km处两车将要会车时,周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行驶到对向车道,庞某某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庞某某受伤,吴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民警交待事故事实。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甲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某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达成赔偿协议,周某某、某某某共同赔偿了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因吴某甲受伤、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210000元,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桂A****6小型轿车、无号牌三轮摩托货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病情简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尸体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号码:15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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