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周宁县,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粵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九龙大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区九龙大道进凤湖一路北210米处时,车头碰撞到由东往西横过九龙大道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粵A3****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等勘验材料;5.视听资料;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交通警情单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靖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3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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