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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悬挂粤A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花都区729乡道进106国道东由东往西行驶至229米(新雅街团结村团结路万宝贤诊所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靠路边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8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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