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时11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KAM****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为民北路进金山大道西南26米处的时候,与行人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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