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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捕前住祁县**村**巷**号**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高某某乘坐)从西向东向南转弯驶上丰西线5KM+200M处时,被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晋K4***号三轮汽车撞到车辆左后侧致陈丙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高**受伤、陈**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7月17日,经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7月28日,经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31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决定维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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