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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68********,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乡**楼**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定陶县**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定陶区仿山镇周楼至杨河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周楼水闸东侧,碰撞前方步行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3、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刘某某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县**乡**楼**村**楼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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