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芜区**路**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镇**村**二手车门口路段时,将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62岁)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入院,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日死亡。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信息查询单等;2.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3283****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民事起诉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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