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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岔河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号灯杆处时,其车与前方站立于鲁******号重型货车后尾部的货车司机李某乙相撞,致使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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