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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5********,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20年9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2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饶县新潍高路南线与青垦路交叉路口处时,驶入青垦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何某某系多发性骨盆骨折致大量失血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汉刚

检察官助理:刘晓林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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