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使至尉港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使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2020年0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尉某某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其年龄、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情况。尉某某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到交警队投案自首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人相撞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况;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与被害人相撞发生事故的情况;6.鉴定意见: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的情况;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检察官:何献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