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寻甸县城方向沿樱花大道驶往寻甸县河口镇方向,11时55分许,行驶至寻甸县**镇道**村红绿灯以西120米路段时,所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遇胡某某饮酒后(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20mg/100ml)驾驶的昆明1183720号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寻甸县七星镇方向沿樱花大道驶往寻甸县城方向。会车过程中双方避让不及,周某某驾驶的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前侧部位与胡某某驾驶昆明1183720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前侧部位碰撞,致胡某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表检验鉴定: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882****;
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61965****。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