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美团黄山**站外卖骑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02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屯溪区云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东安置区13排路段时,撞到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4日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宁波兴达智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死亡和解协议,共赔偿了对方9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宿舍**栋**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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