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现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工程机械车,在丹棱县齐乐镇红石村“大雅木业”外村道上填装砂石。周某某在倒车过程中,撞倒后方停车等待周某某让路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Z******号二轮电动车(搭乘赵某某),造成张某某、赵某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丹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让周围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赵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胸腹部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洪雅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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