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吉B****V号奇瑞轿车从自家出发沿青开公路行驶至舒兰市开原镇永胜街北1000米处,忽视瞭望,将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周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对周某某交通肇事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卷宗;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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