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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K****9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往南途经G207线信宜市**酒店门口路段时,车辆往右变道,碰撞上在其右侧车道上直行的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粤K****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黎某某伍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勘验笔录;6.交通事故监控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2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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