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冼某、俞某甲、俞某乙沿汕昆高速公路石林往昆明方向行驶。同日14时45分许,周某某驾车以约70km/h速度从中间行车道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2111+600M路段处时,所驾车辆往右驶离中间行车道,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向右侧行车道内的由徐雄驾驶的云******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后尾部相撞,致周某某车上驾乘人员受伤,其中冼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俞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俞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害人冼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872****。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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