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9年05月21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新N3****号小型轿车,在阿克苏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酒店前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阿某某,致使阿某某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代理检察员:代江华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3986****。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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