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0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A****W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雷村段,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刘某某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