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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A8****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甲擦挂,造成罗某甲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9日3时40分,被害人罗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系罗某甲死亡的根本原因。2019年8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车辆参保的**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垫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法医尸体检验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磊

检察官助理:申英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72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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