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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南宁市兴宁区**路**桥**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5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A****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10线3215K+25

0m路段处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致使车辆撞上同向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都安17039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死亡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度闭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春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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